廣西路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用車租賃合同
設備(車輛)租賃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承租方(甲方):
地 址:
聯 系 人:
聯 系 電 話:
出租方(乙方):
地 址:
聯 系 人:
聯 系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設備(車輛)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租賃單價等
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租賃單價(元/月.臺) | 備注 | |
第二條 設備(車輛)租賃使用地點及期限
1.設備使用地點為:
2.設備租賃期:從 年 月 起至 年 月 止。若設備需要安裝及調試,則租賃期從設備安裝調試合格之日算起。
第三條 租賃設備(車輛)的所有權
1.在租賃期間,設備的所有權屬于乙方,甲方對所租賃設備(車輛)只有使用權,不能將所租設備(車輛)以任何形式抵押,經濟擔保、違規轉租等行為。
2.在租賃期間,甲方如對租賃設備進行改裝或增設他物,必須征得乙方同意。
3.在租賃期間,甲方如將租賃設備轉租給第三者或改變使用地點必須征得乙方同意。
4.在租賃期間,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管理,甲方有權在租賃設備(車輛)的外表以“廣西路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等與甲方公司有關的宣傳標識進行企業宣傳,或按業主的要求統一著色和標識。
第四條 設備(車輛)租金與費用的約定及支付
1.設備按月不限工作時間方式進行租賃,租金自設備進場到甲方項目后安裝調試合格開始使用之日起計算,至甲方項目人員通知乙方停租之日為止。月租金標準按合同的第一條列表計算,不足月部分則按 300 元/天計算。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后 30 日內支付設備(車輛)租金。
2.設備租賃期間,乙方保證所租賃的設備在一個月內有 27天完好并能正常工作,如設備(車輛)完好不足 27 天,則不完好天數超出3天的部分甲方有權扣除相應租金,扣除標準為 300 元/天?臺。
3.設備租賃時間不足三個月,設備進退場費由甲方負責;設備租賃時間超過三個月,設備進退場費由甲乙雙方各負擔一半;費用標準為南寧至項目之間產生的燃油費及過路(橋)費。
4.設備租賃期間的設備燃油費用由甲方負責,乙方設備正常施工所使用的燃油耗油量不得超過 8-15 升/臺班(升/百公里)。若超過該燃油耗油量,則超過的燃油費用由乙方負責。
5.租賃設備的維修保養及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操作人員的勞動工資、加班費、社會福利、伙食費、保險及稅金等其它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6.在設備租賃期內,如甲方需增加操作人員和隨機人員,乙方負責提供,其勞動工資、社會福利等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并簽訂補充協議作相應規定。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于簽訂合同后5日內向甲方提供合同所確定的完好設備(車輛),同時要求甲乙雙方簽字確認設備(車輛)進場確認單。
2.乙方保證租出的設備運轉正常,附屬機具齊全。乙方負責設備(車輛)日常維修、 保養,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如因設備不能正常運轉,累計超過3天不能修復時,乙方應予以調換,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設備(車輛)調換轉運費用。若乙方5天內不能調換設備,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設備在租賃期內必須服從甲方工作安排。設備操作人員到達工地后,受甲方單位領導及施工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乙方操作人員不準借故刁難甲方或無故擅自離開工地。如發生違反上述規定時,要求乙方在 3 天內給予調換設備操作人員,若乙方執意不調換,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被解除租賃合同的設備其調運費均由乙方支付。
4.甲方決定停租設備前,須提前 3 天通知乙方做好相應準備,退租之日,雙方簽認設備退場確認單,并以設備(車輛)退場確認單作為設備租賃租金決算依據。
第六條 甲乙雙方的責任
1.乙方保證所租賃的設備必須產權清晰明確,乙方對提供租賃的設備來源的合法性負責,設備執有合法的有關證件,相關設備(車輛)至少購有交強險、100萬元及以上保險額度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險等保險。對非乙方所有權的設備,需由設備所有人出具授權委托書。
2.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所相應的設備有效的操作證件,同時須由甲、乙雙方確認。且有關證件要復印一份給甲方留底備案。
3.租賃車輛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致使第三者受損失時,由責任方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4.乙方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如因乙方設備或操作人員自身原因造成設備、人身事故以及其它損失,由乙方負責并承擔費用。
5.如甲方擅自拆改設備,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6.經有關部門鑒定,在租賃期間設備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損壞或滅失,甲方不承擔修復或賠償的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內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都應向對方償付本合同總租金10%的違約金。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由起訴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補充條款
1.司機伙食費標準為25元/天?人,費用由甲方從設備(車輛)租金中扣除。
2.司機每月公休3天(不含往返路程時間),若甲方需司機頂班的,由乙方安排頂班司機,頂班費用由甲方承擔,費用標準為 135 元/天?人。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一份。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賬 號: 賬 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8
設備(車輛)進場確認單
項目經理部:
我(公司) 設備(車輛)于 年 月 日進場到你項目經理部,并于 年 月 日完成設備(車輛)使用調試,從 年 月 日起設備(車輛)可投入到貴部項目使用。請簽字確認。
出租方簽字(蓋章):
承租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設備退場確認單
廣西洛麗塔安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
你(公司) 設備(車輛) 已于 年 月 日停止在我項目經理部租賃,我項目部從 年 月 日起停止支付設備設備(車輛)租金,同時要求你個人設備(車輛)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退場工作,請簽字確認。
出租方簽字(蓋章):
承租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上一篇:勞務合同(關于車主與司機)
下一篇:車輛(合作經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