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二級保養年度驗車制度
(1)凡行駛達到10000公里的車輛、車輛牌照號末尾數與當月月份數相同的車輛、車輛牌照號尾數加五或減五到保養期限的車輛及市運管處和市公安局規定期限保養、年檢的車輛均屬本制度車輛保養年檢范圍。
(2)修理部經理會同車管員編制《月度車輛驗車、二級保養,例保檢查計劃表》規定當月所需二級保養驗車的車輛數及計劃作業時間。
(3)車管員根據《月度車輛驗車、二級保養,例保檢查計劃表》中的工作安排,檢查車輛隱患、故障,并根據汽車修理行業管理處頒發的車輛修理技術規定,填寫《車輛檢查維修單》報修理廠。
(4)修理廠計劃派工員根據《車輛檢查維修單》填報的隱患故障項目,派工維修保養,遇有問題及時與車管員、修理工協商解決。
(5)車輛維修保養完畢交檢驗員逐項檢驗,發現問題及時返修,經檢驗合格后,交區車輛綜合檢測站檢驗,車輛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營。
(6)劃派工員作好車輛保養維修工作臺帳記錄。
(7)經二級保養維修的車輛營運后,在行駛公里數1000公里或時間(二周內)發生故障,其返修的工時不作修理人員工時考核,檢驗員檢驗工作例入月度崗位職責考核之中。
(8)駕駛員隨車協助修理人員做好車輛保養維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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