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1)租賃服務車輛必須保持安全部件齊全、有效,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容整潔衛生。
(2)嚴格執行車輛定期維護、保養制度。
(3)執行完租賃服務的車輛由檢驗技術員對車輛安全部件進行全面檢查,發現故障及時修理。經檢驗合格的簽發車輛檢驗合格證,沒有簽發檢驗合格證的車輛,不準上路運行。
(4)駕駛員要做好日常維護工作,確保車輛“四潔”(空氣、燃油、機油濾清器和蓄電池清潔)、無“四漏”(不漏水、油、電、氣)。
(5)車輛行駛中發生故障時,應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車修理,如維修不成功或維修時間較長的,要及時匯報公司,并替換同級別的替換車,不準車輛“帶病”行駛,不準在行車道內修車。
(6)車輛應按規定進行年度審驗、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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